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管理,规范校园内临时性房屋建设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管理的通知》(南林发〔2010〕4号)、《南京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林国资〔201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临时性房屋,是指确因阶段性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土地 (或已有建筑物) 上建造的暂未获得政府建设规划部门许可的自建用房,包括玻璃温室、恒温室、简易房、塑料大棚等。
第二章 审批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土地 (或已有建筑物)上建造临时性房屋,须提出立项申请书,报送后勤管理处,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第四条 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概算及资金来源,使用土地位置及范围,预计使用期限,房屋面积、楼层及功能用途,水、电、气使用要求等。
第五条 未经学校审批,严禁在学校土地 (或已有建筑物)上私搭乱建房屋,一经发现,学校责令其无条件自行拆除,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招标和建造
第六条 临时性房屋建造,应按照学校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临时性房屋建造时须严格按照审批立项规定的占用土地位置及范围,房屋平面尺寸、楼层及用途功能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章 验收和资产入账登记
第八条 临时性房屋建造完工后,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需及时填写《南京林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入库申请单》,经所在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并提交竣工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临时性房屋投入使用后,其功能用途应与立项申请书相符,严禁擅自改变功能用途。否则,一经查实,房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在规定期限未整改到位的,学校则取消其使用权并收回该临时性房屋。
第十一条 临时性房屋如遇学校校园总体规划需要拆迁时,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解决搬迁安置和房屋拆除。
第十二条 临时性房屋拆除时,应遵照《南京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性房屋验收入账后,其建筑面积计入所在单位公用房总面积,拆除后予以核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