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文字/摄影/审核来源: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3-05-14浏览次数:265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有病治病,无病防病,合理用药,节约开支,当用则用,能省就省”的原则,不降低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

2、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医疗费。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及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享受国家公费医疗。

1、教职工

系指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不包括停薪留职期间的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期间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人员和外籍教师。

2、离休干部

系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干部,不包括异地来我校安置的离休干部。

3、退休职工

系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的职工。

4、大学生。

系指我校各类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不包括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各类成教生、委培生、进修人员和外国留学生等。

三、就诊制度

l、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我校教职工、大学生和独生子女,一律在本校医院就诊(含新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

2、在校医院就诊时,一律凭医疗卡、病历本先挂号后就诊。经治医师须认真书写病历记录。无医疗卡、病历本就诊一律按自费处理。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者,除医疗费加倍支付外,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3、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人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一周量。对行动不便及某些特殊慢性病患者,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超限量者,药房有权拒发。在用量有限期内不得在医院与社区服务站之间重复开药,一经发现,医药费按实额加倍支付,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4、家住本市但离校较远、长期(半年以上)生病且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居家附近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5、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6、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独生子女和统筹子女,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非挂钩医院。

7、需去外地父母、公婆、或配偶处分娩的女教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医院分娩,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8、急诊:

(1)各类人员在非门诊时间,急诊必须到校医院就诊。

(2)家住本市,离校较远,如需急诊且来不及到校医院转诊时,只能在住处附近医院就诊一次,但必须具有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双处方的一联方可报销,复诊必须回校医院,急诊即转住院抢救治疗者,应委托他人在次日来医院办理手续。

(3)教职工因公外出,在中途或所去地点的全民医院看急诊,或急诊即转住院治疗及抢救的医疗费,由单位出具证明盖章证实,且病历、发票及双处方一联齐全可按挂钩医院的自付比例报销(自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4)各类人员寒暑假期间(含法定假日)去外地探亲时因病急诊,必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及双处方的一联,按寒假15元、暑假30元报销,如急诊即转医院治疗或抢救,必须手续齐全,其医疗费报销标准视同非挂钩医院。

(5)离退休职工到外地探亲因病急诊,参照本项第(3)条执行。特殊情况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销,未经医院同意,费用自理。

(6)大学生寒暑假在家因病急诊,必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及双处方的一联,按寒假10元、暑假20元报销,如急诊即转住院治疗或抢救,其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付。

四、转诊制度

1、因病情危重或受校医院医疗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时由经治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并开具转诊单,方能转至挂钩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鼓楼医院及市口腔医院、儿童医院、肿瘤医院、妇产科医院等专科医院。转诊单一次有效。(急诊由值班医生根据病情决定,需转诊者亦要开转诊单)

2、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需由挂钩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提供详细病情摘要,由医院审查,上报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

3、经同意转诊的病人,一般只检查、确诊,不取药。

4、500元/次以内的检查或治疗的转诊,由校医院审批,500元/次以上的,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

5、各类人员符合急诊条件在本市医院看急诊,可视为经批准转诊,但复诊须回校医院就诊。

五、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

医疗费指列入公费医疗经费范围的医疗和药品开支,包括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人工流产及计划生育内的接生费等。

1、甲类药:教职工、大学生在本校医院就诊,自付10%,退休职工自付5%。乙类药:退休职工自付20%,职工、学生自付30%。非甲非乙类药:一律自付50%;在外院就诊药费自付比例加倍。

2、经医院同意:

① 转至挂钩医院就诊,门诊确需取药者,当月医疗费累计金额在150元以内的,教职工、大学生自付20%、退休职工自付15%,超出限额部分,教职工、学生自付50%,退休职工自付40%。

② 在非挂钩医院就诊者,超出限额部分,教职工、大学生自付75%,退休职工自付60%。

③ 教职工住院期间,一次性住院医疗费采取分级累加报销,即1000元以内自付20%,超出1000元部分自付15%,超出3000部分自付10%,超出5000元部分自付5%,超出8000元部分自付20%。

④ 退休职工住院期间,一次性住院医疗费1000元以内自付15%,超过1000元部分自付l0%,超过3000元部分自付5%,超过8000元部分自付15%。

⑤ 住院期间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用自理。

3、本人坚决要求,并经科主任批准,去市内非挂钩医院就诊,医疗费自付比例加倍。

4、经批准,去南京市以外的医院就诊,校级领导、博导按挂钩医院标准报销,其他人员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按市内非挂钩医院标准报销,超过3000元部分自付50%,超过8000元部分自理。

5、药品报销范围,依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执行。

6、用进口材料(起搏器、支架等)比照国产价按规定比例报销,进口与国产价差部分自理;或自付其费用的60%。

7、经医院批准超过15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CT、磁共振、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乐等,检查结果阳性者,个人自付30%,阴性者自付50%。

8、病情需要进行体外碎石、器官移植、射频治疗、咖码刀、白内障乳化术等特殊治疗的,个人自付50%。

9、冠心病和风心病手术中置换器官的限额规定如下:

冠状动脉搭桥术30000元;冠状动脉造影5000元;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15000元;风心病单瓣置换术20000元;双瓣置换术30000元。以上费用的60%部分,个人尚需自付50%。

10、住院期间的床位费以实际支出为准,最高标准为30元/日,超出标准的费用自理;根据省老干部局、省卫生厅干部保健处有关文件精神,90年前正教授、享受副厅、局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老干部,现任校级领导可住干部病房。报销标准按规定比例执行。

11、离休干部、两院院士,在校内看病(特殊用药除外)免收医疗费,经批准到挂钩医院就医,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去非挂钩医院就诊,个人自付5%。

12、癌症患者,初期治疗3万元以内实报实销,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自付20%;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自付30%;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自付40%;所借医疗费,没有及时清帐,学校终止借款。与癌症无关的其它疾病,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1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伤,职业病患者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4、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疗费,按分级累加报销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15、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投保费由大学生自理,住院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赔付,其余部分,按照保险公司赔付比例报销,但报销最高限额为1200元/年。

16、学生的特殊病例实行限额使用,恶性肿瘤,不超过2万元,精神分裂症8000元,肝炎、I型糖尿病5000元。学生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年累计额每人不超过500元。

17、已取得学籍的大学生,因病休学者,休学期间医疗费限报60元/年。

l8、14周岁以内独生子女及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参照职工报销比例执行。

19、特殊病、慢性病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的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

六、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省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及医院的中药自制剂、人工晶体。

2、未经校医院批准在外院就诊的医疗费。

3、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取暖费、输氧费、输血费、。保温箱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煤气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用品费等。

4、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安装假肢、假眼、配拐仗、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等费用。

5、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6、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检等费用。

7、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的医疗费。

8、因打架、斗欧,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性病的治疗费用。

10、非住院及抢救所使用的氧气费自理。

11、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

12、药品发票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发票。

13、在本校医院所开各种发票收据。

14、在私人诊所、股份制医院、私营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未经批准的家庭病房及挂床的医疗费用。

15、其他在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以上各条不能报销的费用,适用于各类人员(含实报实销的人员)。

七、借款、报销制度

1、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大学生因病重需住院治疗时,经批准予以借款。

2、一次借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癌症患者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3、前欠不清,后帐不借。

4、借款必须于出院或治疗告一阶段后,十日内报帐结清,个人自理部分须于报销时交纳结清。否则,从第二个月起,每月从患者工资中扣200元,直至扣清为止。

5、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大学生在挂钩医院就诊的一律凭转诊单,正式发票、双处方底联、住院医疗费清单、医疗卡(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证)病历本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报销。代号药、新药须附医院说明方可报销。

6、急诊病人确实来不及转诊者,凭急诊证明、双处方底联、住院医疗费清单、医疗卡、病历、公立医院医药费发票加盖急诊章方可按规定报销。

7,中草药限在校医院中药房取药,特殊情况外购需经校医院批准,并限在公立药品门市部,一次不得超过五剂。报销时持中药双处方底联,按规定报销,中成药不得外购。

八、统筹医疗制度

1、每年核卡一次。

2、独生子女统筹医疗收费办法:

14周岁以前,不收取统筹医疗费,如其父母有一方不在本校工作的,其子女医疗费实行男单女双(年份)承担。

14—18周岁,每月交统筹医疗费10元。

3、非独生子女统筹医疗收费办法:

l8周岁以内每人每月交10元。

4、18周岁以内的教职工子女凡考上国家大、中专院校或参加工作的,一律不得参加统筹医疗。

5、超过18周岁,无论有无工作,均不得参加统筹医疗。

6、凡违反上述4、5条规定者,一经发现除加倍追回医药费外,并罚款100元。

九、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管理规定,重审如下:

l、符合政策规定的分娩,享受公费医疗。

2、凡已生育一胎,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其上环、结扎后叉怀孕做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一次性免费医疗。

3、凡已生育过一胎,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者,采用上环、结扎以外的其他措施失败后做人流、引产的,其医疗费报销80%。

4、早孕及药物流产费一律不予报销。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计划或无计划生育者,其分娩的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十、其它

1、本实施办法,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未尽事宜,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3、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4、校医院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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