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学校公用房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加强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用房。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公用房,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所有公用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学校所有的公用房。
第三条 公用房管理原则。坚持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加强维护和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明晰公用房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分为五类:
1、 党政机关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学校党群和行政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2、学院(部、所)用房。学校设立的学院(部、所)用于办公、教学、实验、科研和师生活动等方面的各类房屋,包括办公室、教研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实验室、专用教室、学生活动室等。
3、公共服务用房。面向全校服务的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网络)中心、报告厅、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馆等房屋。
4、 后勤保障用房。后勤服务和保障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医院、收发室、门卫室、监控室、配电房、水泵房、锅炉房、物资仓库等。
5、产业、商业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在学校所使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因各种历史原因在校内开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等)和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招商的服务企业按协议使用学校房屋或按协议合法在学校土地上自行建设的房屋。
学校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用房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实行不同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方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代行所有权人职责。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依据本规定负责审定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审议学校各类公用房总量的分配和调整初步方案,落实公用房配置初步方案,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公用房管理的日常事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公用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实施本规定;拟定、补充、修改、完善各类公用房的实施细则并编制公用房调配初步方案,报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监督使用单位的使用行为,负责公用房的综合管理。
使用学校公用房的单位、部门均为使用人,具体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细则,对本单位、部门的房屋进行内部配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公用房配置
第六条 公用房的配置必须服从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实行按需配置、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缺额补贴的原则。学校根据具体的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公用房定额和收费、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公用房的配置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未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用房的用途。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需要,依据使用人的性质、功能、发展需要和资源状况制定公用房配置标准,确定各使用人公用房配置类别、地点、楼层和面积。
第九条 党政机关公用房配置。依据党政各部门功能、在编人员数、结构、专项服务等因素核算公用房配置的基本定额,按定额配置公用房。
第十条 学院(部、所)公用房配置。根据各单位具体规模、教学科研任务和资源状况配置公用房。根据在编教职工人数和结构、学生人数、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大型设备等情况核算基本定额和补充定额。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公用房配置。以规划指标计算公用房基本定额,按定额配置公用房,其中管理人员用房定额执行学校党政机关公用房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公用房配置。以规划指标计算公用房基本定额,按定额配置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房以及非经营性质的保障用房属定额内用房;其他后勤服务用房属定额外协议用房。
第十三条 产业、商业公用房配置。按现状配置,属定额外协议用房。
第十四条 其他公用房配置和性质,必须经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新建公用房在规划时、竣工后,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后勤管理处及相关使用人对公用房进行布局、分配和调整,办理交接、验收等手续。公用房使用人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用房协议后方可进入。旧房调整时,迁出、迁入的使用人均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用房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人享有占有、使用所配置公用房(包括配套设施)的权利。使用人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除用房协议另有规定外只能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公用房的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严禁将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收回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权,并对使用人进行处罚。
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或用于具有盈利性质活动,须向后勤管理处申请,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使用人和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学校公用房举办具有盈利性质的各类辅导班、培训班、商品推介等活动。
第十七条 使用人应加强学校配置用房的内部使用管理,合理分配,调剂余缺,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人员)占用的房间和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人应与后勤管理处依据本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使用人应按时缴清定额外协议用房的使用费,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对公用房扩建、改造、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人应履行合理使用、细心照管、认真维护的责任。严禁损坏公用房墙面、地面、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和水、电、气管线及其它设备、设施等;严禁擅自进行公用房的改造、扩建。如有违反,后勤管理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罚。
对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消防通道、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屋顶等)或改作他用,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恢复原状,所有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违规侵占公用房者,将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加收侵占期间应缴公用房使用费十倍的违规占用费。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上设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一经发现,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并承担损坏设施的修复费用。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用房的统一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公用房配置、定额核算、代表学校与使用人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督促使用人按时足额缴纳定额外用房使用费,负责定额内用房的部分或全部物业管理、中修与大修。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依据规定核算使用人的定额面积,提供使用人超额、缺额清单,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与使用人签署公用房使用协议。本规定实行之后的公用房首次配置以现状为主。需要增加公用房面积的,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复核后根据现有公用房储备情况提出配置意见,报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予以增加;因机构与人员变化或长期(一年以上)闲置需要调减公用房配置面积的,使用人应主动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收回并予以面积及费用的调减。
凡使用人存在离岗人员占据公用房未交出或改变学校配置公用房性质或有变相出租情况的,学校不受理其配置公用房增量申请,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公用房使用协议是明确学校作为所有权人与公用房使用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协议。除学校党政机关用房外,其他各类用房的使用人均须按本规定及配套的实施细则规定与学校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公用房超额用房使用费,每年度由后勤管理处与使用人共同核定后,由使用人向学校财务处缴纳或由财务处负责从学校下拨给公用房使用人的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全额自筹资金建设的定额外用房,自房屋投入使用之日起,两年内免费使用。第三年到第七年按应交额的50%缴费,从第八年开始,必须按全额缴费。房屋建造费有学校预算拨款、自筹资金等来源的,则按自筹资金的出资比例计算优惠比例。特殊情况报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定额内用房实行部分或全部物业管理,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所管用房提供保安、照管和保洁服务。使用人应接受物业管理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工作。
定额外协议用房的物业管理由各使用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定额内用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中修、大修,保证公用房的安全、可靠、适用。后勤管理处每年年底前向公用房使用人征询房屋使用和破损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公用房改造维修计划和预算,报学校审定。按学校批准的方案和预算组织修缮。
定额外协议用房的各种维修事项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属于学校公用房的人才公寓和教工集体宿舍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南京林业大学党政机关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南京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党政机关公用房管理的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党政机关公用房面积均为使用房屋的建筑轴线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用部分。
第三条 学校党政机关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校党群和行政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第四条 党政机关用房定额标准依据功能、人员编制、性质、专项服务等因素计算基本定额,定额内的用房免费使用,超定额用房原则上予以收回。具体标准如下:
1、正处级领导每人办公用房面积为18㎡。
2、副处级领导每人办公用房面积为12㎡。
3、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科级领导)每人办公用房面积为7㎡。
4、各部、处、办的会议室、资料(档案)室及必须的其它辅助用房,根据各部门的功能、性质和需要严格核定。
5、专项服务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面积;有收益的,按定额外协议用房管理。
第五条 校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另行确定。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党政机关公用房的维修。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三:
南京林业大学公共服务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南京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公共服务用房的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服务用房,指面向全校服务的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网络)中心、报告厅、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馆等用房。公共教室是指面向全校的普通教室、绘图教室、设计教室、多媒体教室,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调配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以学校规划指标计算基本定额,按定额配置其用房,属定额内用房。其中,管理人员用房定额执行校党政机关用房标准。
第四条 公共服务用房为学校委托的使用和照管用房,使用人须与学校签订公共服务用房使用协议,由各使用人负责房屋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并负责照管和维护。
第五条 公共服务用房中除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体育馆(场)等独立运行单位的房屋零修需自行负责外,其他维修由学校负责。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
南京林业大学后勤保障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南京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后勤服务与保障用房的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后勤服务部门,指专门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服务和支持的部门。包括后勤服务总公司或学校设立的其他单位。后勤用房,指经学校批准的,由学校提供给后勤服务部门作为工作、服务或经营,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保障部门,指专门为学校提供基础设施和水、电、煤气等资源和能源动力的部门。保障用房,指保障部门所使用、运行、管理的基础设施用房和仓储用房(如配电房、供排水泵房、门卫室、收发室、物资仓库等)。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与保障用房,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指标负责建设和配置,交由后勤服务与保障部门使用和照管,属定额内用房,由使用人免费使用。
其他后勤服务用房(包括出租房)属定额外协议用房(简称后勤协议用房)。学校严格控制以经营为主的后勤协议用房,依据调节逐渐缩小规模,不再单独增加面积。后勤协议用房,学校收取房屋使用费。
第四条 后勤与保障用房中的定额内用房,分别由其使用人与学校签订用房协议,使用人负责用房的使用、运行和照管,保证安全、稳定、可靠、可控。
后勤协议用房,由后勤服务部门与学校签订房屋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关系。房屋使用协议签订时应明确使用人对房屋使用、维护、照管、管理的责任,使用期限、房屋使用费数额(收费标准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和公布的谈判基准价为依据)和交费方式。
第五条 后勤与保障用房中(不含饮食、浴室用房)的定额内用房的房屋大、中维修由学校负责,后勤协议用房的房屋维修由使用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 学校严格实行房屋使用费“收支两条线”,公用房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数额,不得截留和私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五:
南京林业大学产业、商业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南京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为保证学校合法权益和资产完整,规范产业和商业用房行为,结合学校产业、商业用房的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业用房,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在学校所使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因各种历史原因在校内开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等)和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招商的服务企业按协议使用学校房屋或按协议合法在学校土地上自行建设的房屋。
第三条 产业、商业用房,按现状配置。学校严格控制商业用房,依据调节逐渐缩小其规模,不再单独增加面积。产业、商业用房属定额外协议用房,学校收取房屋使用费。
第四条 作为学校投资组成部分的产业用房,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经营人与学校签订产业用房协议,明确投资人与受托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享有投资人权益;由受托经营人负责房屋的维护维修,以保证该用房在受托期间安全、稳定、可靠。其他产业用房按商业用房管理。
各种类型的商业用房,使用人均需与学校签订房屋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关系。房屋使用协议签订时应明确使用人对房屋使用、维护、照管、管理的责任,使用期限、房屋使用费数额(收费标准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和公布的谈判基准价为依据)和交费方式。
第五条 因学校发展需要或实施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采取BOT模式或类似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在学校土地上投资营造商业用房,需与学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理的且最短的经营年限,划分双方利益关系。
第六条 学校严格实行房屋使用费“收支两条线”,公用房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数额,不得截留和私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