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做好在校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字/摄影/审核来源: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09-11-16浏览次数:212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划生育委、教育厅、公安厅、江苏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9]63号),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以及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新时期高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建立健全组织,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宣传倡导,切实做好在校学生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把在校学生纳入本校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校学生的生育情况应纳入我校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研究生院应会同后勤管理处、计生办进一步完善《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学生工作处应会同后勤管理处、计生办及时做好在校本科生计生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时机成熟时把有关内容纳入学生手册之中。

2、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切实做好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按照苏教人口计生委[2009]63号文精神,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机构。在校生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与红十字会合署开展活动,计生协会组织章程另定,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为学校联系广大育龄人群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的计生委员必须把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自己的职责范围。

3、为保障在校学生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落实,加大经费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学校财政预算,保障在校生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二、切实加强在校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1、建立在校大学生婚育信息档案和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并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在校学生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以及本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要分别将本科生、研究生结婚或生育子女情况纳入学生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时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向用人单位提供其结婚或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2、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积极鼓励已婚学生参加生育保险。

3、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学校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筹解决。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在校学生,且户口是本校集体户口,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4、在校学生违反《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生育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处理。是党员的,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5、大力开展在校学生的青春期健康教育和服务。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和开设公共选修课等方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普及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为核心的青春期健康知识。引导学生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集中精力完成学业。

6、在校学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未尽事宜,按照苏人口计生委[2009]63号文件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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