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电是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节约水电,合理使用水电,杜绝浪费水电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规范水电管理和使用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做好依法、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根据国家各级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校水电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给排水系统和供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受理用水用电申请,对用水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水电改造工作;负责全校水电计量和收费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与地方各对口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参与水电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院、部、处和学校二级单位、企业的领导是用水用电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依法、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管理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宿舍等为三级单位。
第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应服从后勤管理处的水电管理与调度,按照物业托管协议的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日常管理和水电服务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与保障
第六条 凡需开户用水用电的校内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用户),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申请时需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等。非校内单位或个人申请用水用电,必须由与其有工作关系的校内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用户接水接电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施工,但计量表计的安装必须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施工涉及的费用由用户承担。施工完成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同意后,用户方可用水用电。
第八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终止使用水电,移动计量表计位置或迁址,应事先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 为了确保学校重大活动的水电正常供应,活动承办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向南京市供水供电部门申办保供手续。因保水保电而需架设临时管线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产生的费用由活动承办单位承担。
第十条 如遇南京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后勤管理处应通过书面通知、宣传栏、网页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户;因校内工程建设、设备检修等需要停水、停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停水、停电时间和范围,并提前两天告知停水、停电涉及的用户。
第十一条 除后勤管理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在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或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进行停水、停电应急处置,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范围,并立即上报情况。
第四章 水电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主持学校的水电规划工作,发展规划处、基建处、财务处等部门参与。规划应以保证运行安全,建设节约型校园为准则,以实现校园水电智能化、数字化管理模式为目标。规划实施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设计用水量、用电总负荷、10KV变配电设计方案、排水方案等报后勤管理处,共同确定给排水方案和供电方案。改建项目中,涉及到水电设施的改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将水电设施改造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方可接入学校水电管网。同时必须向后勤管理处递交完整的水电竣工图纸、资料一份。
第十四条 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配套二、三级水电计量表计,表计的安装方案以及表计的选型必须在设计或采购前报后勤管理处同意,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表计的规格、型号、起始读数等技术数据报送后勤管理处建档。
第十五条 所有需要破土开挖或在架空线路附近进行操作的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书面上报后勤管理处,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而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能源流失以及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水电主管线的管理与改造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校园给排水管道和供电线路。
第五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七条 全校范围内所有的水电用户,都必须在各用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计;确实无法安装表计的,应按照供水管径、用电设备容量、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等参数通过计算确定水电使用量。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学校其他建设部门负责的新建、改建项目外,所有的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购置和安装。对经营性质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表计购置和安装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安装在用户管理范围内的表计,用户负责其保管工作,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表计失准、毁坏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对于所有因用户所造成的水电用量无法计量的,其水电用量参照该用户上一使用周期的最大值或理论计算的最高值计量。
第二十条 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水电表故障或失准,后勤管理处应按照实际误差起讫时间,参考该使用者以往用量或理论用量退还或补收水电费,起讫时间不清的,按装表起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但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第二十一条 用户可以向后勤管理处申请校验水电表,校验前应先行缴纳相应费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用,并更换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全校范围内所有经营性质的用户都必须按照学校收费标准和实际的水电用量单独缴纳水电费。兼具教学、科研和经营性质的用户,可根据教务处、科技处等主管部门的证明,减免用于教学、科研工作的水电费用,减免数量应根据教务处课程安排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测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水电费的回收工作。学生宿舍超定额用水用电费用等可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收取,但所有的回收数据应定期报后勤管理处统计,所有回收的水电费都必须及时上缴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发放缴费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后开始计算,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收取。对拖欠水电费十五日以上的用户,可做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水电的价格由财务处、审计处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参照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南京市供电公司的价格标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学校审批统一发文执行。水电费收据对校内用户采用校内结算单,对校外用户采用财政结算凭证。
第六章 计划与节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逐步实施水电指标化管理,学校研究制定各机关部、处、学院等的水电用量指标,超额部分由学校和各单位按比例分担,节约部分按比例予以单位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指标,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及住宿费标准等实际情况制定,超出指标的部分由学生自行支付。
第二十八条 加大节能改造投入力度,积极推进节水、节电技术改造,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节能新办法,学校预算每年应设立节能技术改造专项经费;新建或改建项目中的用水用电设施,应选用节能型的产品;各部门添置设备,应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低耗能高效产品,严禁购买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第二十九条 新增功率5KW以上的用电设备,或改变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地点,或新增带有水泵等大用水量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使用;未经审批者不得接入学校水电管网使用,财务处不予报账。
第三十条 功率在20KW以上的单台用电设备,用水量较大的水工试验设备等,其使用时间应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报告,尽量避峰使用。
第三十一条 当供水或供电能力与实际需求差额较大时,后勤管理处有权按照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的原则,对部分生产、经营性质的用户实行限水、限电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户要认真做好节水节电宣传工作,强化节约意识,要落实水电节约管理措施,加强对水电节约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和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节水节电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检查两遍,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要加强对自修室的节电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开放自修室。
第三十四条 后勤维修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流失情况做到随报随修,安排专人每天巡视校内水电主管线,及时发现和处理跑、冒、滴、漏等现象。
第三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巡视和检查力度,督促各方面做好节水节电工作,对浪费水电的用户,可根据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水电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物业托管协议,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做好相应配电房、供水泵站、排水泵站及水电管线的日常巡查、保养和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后勤管理处负责对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落实物业管理的部位,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应对管理范围内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做好水电设施的日常巡查、保养和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水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校内水电设施的抢修、大修工作,10KV配电房的预防性试验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水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在发现问题且无法处理时,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汇报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水电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承担相应水电设施管理工作,特别是值班电工、水电维修工必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
第四十条 全校各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校园水电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有破坏水电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后勤管理处或保卫处;对于破坏水电设施者,后勤管理处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违章查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用水用电,应严格执行《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应自觉规范用水用电行为,做到安全、节约用水用电;对有违章使用水电、浪费水电的行为的,后勤管理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未经后勤管理处审批私自使用学校水电资源者,后勤管理处有权立即拆除其水电设施并追缴水电费,同时可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私自将学校水电资源转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者,可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追缴违规所得。
第四十四条 所有计量表计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查验铅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封。人为破坏计量表计,或私自拆封表计等行为一律视为窃水窃电,应按照用电设备总容量、供水管径流量所计算的理论用量最大值或按照正常使用情况下该用户用水用电量的最大值追缴水电费,同时可处以水电费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造成学校水电设施损坏者,应赔偿水电流失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抢修费用;对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可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以上各条款中,对单位的罚款从该单位款项中划付,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承担。对不缴纳罚款的校内单位或个人,由财务处直接扣除;拒不缴纳罚款的校外单位,立即停止供水供电,并通知其相应的校内工作关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查处的水电违章罚款,全额上缴财务处,按一定比例提成设立奖励基金。
第四十八条 凡举报违章用水用电者,经核实后,给予举报者20—200元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对提供确切的较为隐蔽的水电流失信息者,给予20—200元的奖励。奖金从奖励基金中支出。
九、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凡使用我校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如与以前颁布的规定和标准有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